不得在餐厅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气
1月7日,召开了江苏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,《江苏省天然气管理条例》(审议三次草案)(简称“审议稿”)被提交审议。根据草案,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气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与资源委员会以往的审查意见报告,根据江苏省的调查,自营瓶装燃气行业存在很多安全事故和隐患。一些省市已规定,不允许个人从事瓶装气业务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邵伟明在会上说,全省有关单位拟建立瓶装气体销售实名制,进一步加强对用户终端的监管。 。
根据审议草案,瓶装气体经营者应当遵守八项规定,包括建立和完善用户服务信息系统,实施用户档案管理,实施实名销售,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证书,并定期向天然气主管部门提交用户管理和其他信息。禁止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或高层建筑物中使用瓶装气体。在街头小吃店里,我们经常看到店主用小炉子炒。这是使用大流量的气液两相瓶装气,这可能会引起突然起火。《现代快报》的记者注意到,审核草案明确指出,不应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气,也不应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气。违反规定的,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餐饮用户不得使用气液两相瓶装气,也不得使用瓶装气供应违规。鼓励在餐厅使用管道燃气。以下用户应安装和使用漏气安全保护装置:(1)餐饮用户; (二)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天然气的; (三)在符合使用条件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中使用管道燃气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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